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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三个导向 优化履职结构 推动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字号:    】        时间:2024-11-08      

  近年来,樊城区检察院牢牢把握“三个导向”,充分发挥“三个结构比”的牵引作用,以“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为理念,持续释放“数字革命”驱动侦查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和关键变量效能,助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实质化运转,取得了显著成效。2023年,樊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荣获全省优秀办案团队,多项监督质效稳居全市前列。
  
  以数据为导向,拓宽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
  
  樊城区检察院以数据为“支点”,改变过去传统的逐案摸排侦查监督线索的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让“数据之水”流动起来。
  
  一是会同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15条意见》,以规范性文件将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撤案、终止侦查等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形成数据“定期交换+不定期查询”的数据共享模式,打通数据壁垒。截至今年8月,已累计交换数据达15000余条,调取公安机关数据达6000余条。
  
  二是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拓宽侦查监督线索渠道。调取公安机关近3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名单、保证金缴纳明细、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流水等数据,通过最高检法律监督模型平台进行数据对比,发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到期后未解除、保证金未退还、取保候审超期线索共计415条,进行人工核查后,成案13件。
  
  三是针对立案监督线索发现难,来源单一的问题,樊城区检察院主动将关口前移,通过公安警综平台110警情信息,筛选出公安机关接警后60天内未处警的线索,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警情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受案数据、治安处罚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公安机关在60天内未处警、未受案、未作治安处罚的立案监督线索2件,有效提高了立案监督率。
  
  以办案为导向,优化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
  
  樊城区检察院充分贯彻落实“三个善于”的办案理念,运用数字工作,从在办案件中寻找监督线索。
  
  一是积极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工作部署,依托侦协办,对公安机关“涉企”刑事挂案进行清理。樊城区检察院通过公安警综平台,调取2021年至今的涉企刑事案件立案数据、强制措施数据、撤案数据,并将其与检察业务系统中的涉企案件数据进行碰撞,分别筛选出公安机关立案后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年内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强制措施解除后十二个月内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1件。
  
  二是依职权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超期案件进行监督。通过检察业务系统导出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相关信息,筛选出强制措施为逮捕的案件。对于已经重报的案件,计算退查与重报的日期差,对日期差超过一个月的案件以及超过一个月尚未重报的案件,依托侦协办,向公安机关核实情况,督促其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对于严重超期的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
  
  三是依职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进行监督。樊城区检察院对在办案件中查封、扣押、勘验、辨认笔录等文书中的见证人进行了梳理,形成见证人名单。通过公安警综平台,调取公安机关辅警人员名单,与见证人名单进行对比,筛查出侦查活动见证人系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人员侦查活动监督线索14条,成案9件,助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与检察监督能力“双提升”。
  
  以效果为导向,平衡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
  
  樊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托侦协办,与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同发力,提高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
  
  一是跟踪不起诉后续执法情况,推动行刑反向衔接走深走实。与行政检察部门联动配合,对2022年以来不起诉案件后续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依托侦协办,核实公安机关是否对被不起诉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重点聚焦“非法捕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流域治理、检护民生专项活动案件,对未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核实情况,制发检察意见14份,有效提高了行政检察履职结构比。
  
  二是打通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数据壁垒,助力破解执行难题。樊城区检察院侦协办干警在梳理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应退未退线索时,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在法院还存在民事案件未执行完毕。民事检察部门通过调取法院终本案件被执行人数据,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数据对比,发现法院终本案件存在有取保候审保证金可执行而未执行的情形,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开展监督,提高民事检察履职结构比。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移送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樊城区检察院依托侦协办,梳理在办刑事案件,发现陈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问题,随即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研判。樊城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查明盗掘墓葬行为破坏了文物的原生环境,对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依法对陈某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承担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结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