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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嫌疑人

【字号:    】        时间:2014-11-18      

  为切实贯彻“两高”和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涉及务工人员的“恶意欠薪”案件,我院主动出击,加大监督力度,最近批捕了该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嫌疑人,将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落到了实处。

    2013年10月21日,33名工人到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投诉襄阳军山机电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总计437097元。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3年10月22日向襄阳军山机电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并转移公司设备财产逃匿到外地。我院侦查监督科在与襄阳市樊城区人社局工作联系中发现该案,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遂与劳动监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调查取证方案,指导其及时固定案件的主要证据。通过对所掌握的案件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我院认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建议樊城区人社局及时将案件移送樊城区公安分局,并监督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14年3月10日,樊城区公安分局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刘某,我院经认真审查后于2014年3月13日批准逮捕了刘某。

 

   罪名解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