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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拖拉机 一农民被判拘役两个月

【字号:    】        时间:2016-08-26      

   

  “你们凭什么抓我,我开的又不是小汽车!”被抓后的石某认为自己根本不属于酒驾。殊不知醉酒驾驶拖拉机甚至是农用三轮车都可能会构成醉酒驾驶罪。 

  2016328晚,襄阳市公安局返程分局火车站警务平台大队在樊城区长征路清河桥头路段设卡盘查。当晚920分,被告人石某驾驶农用多功能拖拉机驶来。公安民警发现他有些醉意,便将其抓获,并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8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被抓后的石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言谈中满满的都是悔恨。不学法的代价可真大!328日,他在爱人的姐夫家喝酒,因为大家都不懂法,所以即使都知道他酒后还要开车回家,但是大家依然喝的兴致勃勃,不知不觉一瓶多久就被他们分完了。酒后,他就开车准备回自己在高新区的租住地,不料途中就被抓获了。 

  近日,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石某提起公诉,石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樊城检察官说法:以后大家都要时刻谨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这里的车可不是我们狭义理解的小轿车,醉酒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也可能会构成醉酒驾驶罪。

  法律小贴士: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规定,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因此,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一种;不可误认为酒后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不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