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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合同诈骗还是诈骗?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改判

【字号:    】        时间:2016-09-02      

  201510月的一天,樊城区院公诉科胡琳同志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王某宪诈骗一案的判决书,压在她心头的那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该案一审樊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作出判决,樊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改判王某宪构成诈骗罪,刑期也由原来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改为四年三个月。该案的刑事抗诉书也被评为2015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十佳刑事抗诉书”。 

  虽然这只是2015年樊城区院办理的数百件刑事案件中的一件,但窥一斑而知全豹,胡琳同志对检察事业“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对待每一起案件都坚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了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20138月,王某宪谎称自己在铁十一局上班,有工程可以介绍给张华(化名)做,张华便将此事告知朋友何某。何某和王某宪取得联系后,为骗取何某的信任,王某宪虚构铁十局电务段发包工程的事实。之后,王某宪以铁十局电务段的名义与何某签订二份盖有铁十局电务段合同专用章的协议。王某宪以收取押金7万元和给领导送红包1万元的名义,收取何某人民币8万元。后王某宪逃匿,把8万元用于赌博并挥霍殆尽。2014313,王某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6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樊城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胡琳收到该案后,通过审查,发现了案件存在的几个疑点:王某宪辩称其不清楚涉案合同的真假,其只是帮忙介绍,没有诈骗的故意,该工程是否真实存在没有查证。以上问题可能影响到案件定罪和定性,胡琳同志立即列出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公安机关称合同中所称的中铁十局现已搬迁,无法查证,胡琳同志便通过网上查询,查找到中铁十局的所在地,并与当地检察院联系,与中铁十局联系后,查明该局并无电务段这个单位,该合同中的单位名称均为虚构,合同的真实性不言而喻。针对王某宪对主观故意的辩解,胡琳通过阅卷和提审,发现王某宪虽然是个60多岁的老太太,但有诈骗前科,2003年就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出狱后也没有正常职业,而是到处游荡,其谎称自己是中铁十一局的职工,负责发包工程,但该合同中的施工单位却为中铁十局电务段,其采取的虚构事实和身份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8万元。“我不管合同真假,只管能收到钱,钱打牌都花光了”。 针对胡琳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连环发问,王某宪最终供述。据此,王某宪明知合同为虚假,但为了个人谋利,欺骗被害的主观占有故意也已确定。 

  201412月,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以王某宪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2015年3月,襄阳市樊城区法院以王某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胡琳同志立即全面审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性与检察院指控为什么有差异?她结合案件证据,有理有据的提出了三点抗诉理由: 

  一是定性错误,本案被告人王某宪应当构成诈骗罪。 

  众所周知,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宪冒充的是中铁十一局的工作人员,而非中铁十局的工作人员,同时,根据证人王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王某宪的供述,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中铁十局电务段与被害人何某。被告人王某宪并未冒充中铁十局的工作人员,也未以中铁十局电务段代表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名,其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代表,该合同对王某宪不具有约束力,其在该合同中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根本不存在由其履行合同的问题。因此,本案并非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而是王某宪通过给何某介绍虚假的承包工程,利用何某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疏于防范,骗取被害人何某按合同约定本应支付给中铁十局电务段的7万元押金,本案的合同仅仅是被告人骗取他人财物的工具和手段。被告人王某宪与被害人何某之间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行为并未侵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其侵犯的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二是不应认定自首,系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宪虽然有投案情节,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该要件相关的事实是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有关被告人王某宪冒充中铁十一局工作人员、伪造虚假的承包合同等事实是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但王某宪归案后一直未如实供述。被告人王某宪未承认冒充中铁十一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的事实,对于虚假合同的来源也未如实供述,并一直声称不知道合同的真假。因此,王某宪虽然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其亦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一审判决对此情节事实认定错误。 

  三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宪诈骗他人财物8万元,数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20153月樊城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二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510月,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最终采纳了樊城区检察院的定性意见,对王万宪以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惩罚,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检察机关的坚持下得到申张,胡琳才真正的长舒了一口气! 

  她说,从进检察机关的第一天起,她就本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维护公平正义,从事公诉工作近二十年,她也是一直这样要求自己,入额后她成为一名检察官,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但是压力也是动力,她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为检察事业奋斗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