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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普法|醉酒滋事逞威风 伤人赔钱还获刑

【字号:    】        时间:2018-05-08      

  喝酒能让人意气风发,也可能让人意气“疯”发。近日,樊城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家住樊城的张某与朋友聚会时喝醉了酒,伤人赔钱,还被判了刑。

  去年12月14日深夜,张某酒后乘车回自己居住的小区。在小区大门口,保安看到张某所乘的车辆不是该小区的,便不予放行。

  为此,张某借酒劲耍起了威风,二话不说就猛踢了保安几脚,并逼迫其下跪,致使保安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张某追悔莫及,赔偿了保安7万元医药费。

  今年2月28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樊城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其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寻衅滋事一般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寻求刺激、随意殴打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一般是事出有因,欲图伤害特定的人,张某伤害的是不让其所乘车辆进入小区的特定人保安,目标很明确,并不是无事生非。
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解释中明确规定,寻衅滋事不一定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也可以是借故生非。

  张某因保安不放行而与其发生矛盾纠纷,属于小题大做、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同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