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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彩票中4.5万 本钱却是盗窃所得

【字号:    】        时间:2018-01-16      

  男子程某流窜盗窃,在审查赃款去向时,程某却称全部挥霍。然而,检察官在调查银行明细时,从一处细节查出程某还有用赃款购买彩票而中奖4.5万元的事实,最终顺利退赃。近日,经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 
  今年4月,樊城区前进路某店铺失窃,经店主刘先生清查,店内共失窃现金8000多元。民警勘察现场发现,盗贼破坏门锁后入室盗窃,专挑贵重物品和现金,和长征东路的一起盗窃案手法相似,于是,两案并查。今年5月,嫌疑人程某被抓获,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讯,警方发现,程某在今年1月至4月期间,共作案5起,盗得物品现金价值10万元,盗窃所得的钱财均挥霍一空。 在审查赃款去向时,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从程某的银行卡流水中发现,2017年4月5日这一天,程某分几笔存入银行4.5万元,但报案记录显示这几天程某并未作案。在逐笔核对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明细后,检察长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讯问程某,并展开相关调查。见纸包不住火,程某交代,自己平时喜欢买彩票,这4.5万元是他用盗窃的钱买的彩票中了奖的奖金。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将程某的银行卡冻结,将剩余赃款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确保被害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 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继表示,本案中,男子程某通过撬锁的方式多次进行盗窃,获得现金后,用于购买彩票,在明知彩票有中奖机率后,而予以兑现,系前述盗窃行为的延续,应当认定为盗窃金额,对于盗窃金额应当依法予以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