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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污染环境遭拆迁 暴力抵抗终获刑

【字号:    】        时间:2018-12-06      

  养殖畜禽本无可厚非,但应当在规定的养殖区域内进行,否则一旦污染环境,将遭到相关部门处罚。近期,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养鸡场主王某某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9月,王某某占用襄阳市鱼梁洲汉江五桥项目部遗留的工人宿舍(活动板房)养鸡,并种植农作物。2017年以来,鱼梁洲相关部门和项目部多次向王某某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占用国有土地,恢复原来的地貌。王某某拒不执行。随后,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向王某某下达了告知书,限其七日内将养鸡场迁出鱼梁洲辖区。 

  2018年29日,拆迁施工人员到养鸡场进行拆除复耕工作,王某某以拆迁给其养鸡造成了损失为由,准备了四小瓶用酒瓶装的汽油,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暴力恐吓施工人员,最终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制服,经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释法:《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王某某在汉江水源地段的养鸡行为,已经对汉江的环保形成了威胁,因此,不能随意开展畜禽养殖,需依法经过相关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襄阳的碧水蓝天离不开全民共治的努力,检察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为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