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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信用卡套现,却把自己套进牢笼

【字号:    】        时间:2019-09-16      

武穴一男子通过申办贷记卡获得授信额度后,套取现金偿还个人债务。近日,经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向某银行申办一张白金贷记卡,同年10月获得批准,授信额度为20万元。2014年9月,吴某某利用该贷记卡在黄冈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套现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吴某某更换联系方式,离开武穴逃避债务。截止2015年3月,吴某某共欠某银行本金、滞纳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226895.21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偿还透支本金,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已偿还透支本金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吴某某明知违法却故意犯法,在此要提醒大家,有些人办了信用卡但不常用,当信用卡发生逾期后,打算彻底不用信用卡,不还款也不销卡。这种做法也存在较大风险,如果一直不还款,每月都会产生一次逾期,每月会被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连续多月不还款,累计欠款金额越来越大后就可能被裁定为恶意透支。如果决定不再使用信用卡,最好的做法是进行销卡,并还清此前欠款。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