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19时许,丁某来到襄阳市樊城区一车行购买电动车。选好电动车后,丁某却告诉车行老板向某自己钱未带够,并让向某骑一辆电动车带他回家取钱。
到家后,丁某让向某下车等待,趁其不备时骑走该车,后将车辆变卖,获得赃款2200元。
同年6月8日,毒瘾发作的丁某在樊城区某商场假意购买衣物并付款,又以付款码在另一手机上为由,让店员郭某带其至樊城区某小区取手机。
到达小区电梯外后,丁某让郭某在楼下等待,并让郭某打开自己的手机,由丁某将手机拿回家扫码付钱。结果,丁某带着手机悄悄溜走。
尝到甜头后的丁某并未收手,反而变本加厉,多次以这种方法,出入饭馆、理发店等消费场所,吃起“霸王餐”,理起 “免费发”,先后在襄阳市樊城区两个小区实施8起盗窃行为。
经查,丁某先后盗得苹果手机及平板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