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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儿时仇 伤人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20-06-16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11月1日晚,杨某同刘某、张某等人在樊城区牛首镇某火锅店吃饭时,见被害人李某亦在该店吃饭。酒后上头的杨某想起小时候经常被杨某欺负,遂借着酒劲上前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李某不从,杨某遂伙同刘某、张某对其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板凳殴打李某,致李某头部重伤。案发后,刘某、张某被抓获,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三年,然而杨某却一直畏罪潜逃。

  由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杨某不能使用身份证,无法找到正式工作,只能以打零工为生,多年也不敢回家,生活没有着落。2020年1月,网逃十年的杨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鼓起勇气向公安机关投案。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杨某进行释法说理,杨某悔恨不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樊城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并提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三年有期徒刑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该该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