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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案件真相,追究伪证责任 ——一起危险驾驶案立案监督纪实

【字号:    】        时间:2021-05-21      

  一人拒不认罪,三名亲属作伪证,一起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行车人到底是谁?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用有力的证据揭穿张某等人的谎言,破除伪证,还原案件真相。日前,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帮张某作伪证的三人也经检察机关监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发现伪证
  2020年7月25日,民警在太平店镇朱坡加油站附近设卡进行酒驾查处。当日14时许,从市区方向驶来一辆小轿车,并在距离盘查点20多米处停下。两名警察觉端倪,遂上前查看。“女子孙某从该车副驾驶座位下车后,从轿车前绕进主驾驶位置后坐了下来。”据民警回忆,当时孙某换位后正准备关闭车门,被该民警所阻拦。
  当民警打开执法记录仪,询问该孙某是否换座时,孙某及其此时正坐在副驾驶的丈夫张某均认可这一事实。
  随后,经过对该男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87mg/100ml,已经达到醉驾标准,遂按照程序将张某查获。
  案件移送樊城区检察院后,面对承办检察官金波的讯问时,张某始终拒不认罪。“当天驾驶车辆的人是我的妻子。遇到民警检查时,因妻子未带驾驶证,我才承认与她换了座位。”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中显示,当时同车的孙某姐姐姐夫均表示驾驶车辆的人员并非张某,而是孙某。
  依法判决
  充分审查证据后,金波认为,该案有串供、作伪证的可能。为查清案情,辨析证据,金波决定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当天参与查处的民警出具了查获经过、现场情况说明。”金波发现,根据所调取涉案车辆的行车轨迹等材料,虽然执法记录仪未能拍摄到张某与孙某换座位的情形,但该民警的证言证实了孙某从副驾驶室走下并坐进驾驶室的事实。不仅如此,从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出,张某及孙某当时均认可是张某驾车。
  金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可以确认张某就是驾驶者,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采取与他人换座位的方式逃避检查,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张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本案经上诉,2021年2月24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立案监督
  终审判决结束后,金波将孙某等人涉嫌伪证罪的线索移交给该院第一检察部专人进行立案监督。
  经审查,张某车内另外三人为帮助张某逃避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拟证实当时驾车的不是张某而是孙某,严重影响了张某危险驾驶案的诉讼顺利进行,孙某等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
  条的规定,涉嫌伪证罪,应予以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情况,樊城区检察院随即向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对孙某等三人涉嫌伪证罪一案说明不立案理由。
  4月5日,该局决定对孙某等人涉嫌伪证案立案侦查。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帮人作伪证构成犯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陈述。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