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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普法|用他人支付宝收取毒资构成“洗钱罪”获刑

【字号:    】        时间:2022-07-13      

  “我知道贩毒风险很大,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我不敢用自己的支付宝,借了朋友的支付宝来收取贩卖毒品的钱。”近日,樊城区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判决,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由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今年1月,刘某卖给李某500元的毒品,为躲避公安侦查,刘某将他人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李某,李某扫码付款500元,刘某收款后将毒品交付给李某,刘某将用他人支付宝收取的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搜缴毒品0.12g。 

  案发后,樊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及时介入,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积极沟通,指出该案不仅涉嫌贩卖毒品罪,还可能涉嫌“洗钱罪”,提出了围绕“自洗钱”行为收集证据的引导侦查意见。通过积极开展查找支付宝账户提供人员、调取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工作,查证刘某借用他人的支付宝用于收取毒资,逃避公安人员侦查的事实,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 

  检察官提示: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七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取提供资金帐户、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自今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从洗钱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