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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字号:    】        时间:2022-01-12      

   “真心感谢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近日,襄阳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樊城区检察院,并向检察官连连道谢。


  2021年8月,樊城区检察院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的申诉书,申诉人称:“2015年,我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审法院法官口头通知我到社区报到,我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到社区报到,在此期间我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时隔近6年后,2021年6月我又接到社区矫正机构的通知,要求我限期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目前我正在经营自己的公司,进行社区矫正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损失,我不服。” 

  收到周某某申诉书后,樊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分管领导涂福敏、检察官王建兵立即展开调查,多次与作出社区矫正决定的法院及当地检察机关沟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经调查核实,周某某申诉情况属实。经该院与公安机关核实,周某某自2015年10月27日至今无违法犯罪记录。 

  2021年9月24日,樊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关、申诉人参加,召开周某某申诉案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官陈述了案件情况,周某某陈述了申诉理由,两名听证员也各自发表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于2021年6月重新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对周某某的执行通知书,已距离判决生效过去了近6年,对周某某交付执行社区矫正不当。樊城区检察院对周某某申诉案进行了回复,并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履行司法职责,切实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通过该院连续四个月的沟通、协调,几天前,周某某收到了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周某某在原决定执行两年的社区矫正执行了5个月后被解除了社区矫正。周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向检察官表示:“今后一定经营好企业,为社会多做贡献”。 

  在本案中,该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护航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