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贴近企业 靠近民心 以民事检察之力 努力答好高质量发展之卷

【字号:    】        时间:2023-11-15      

  俯览新天地,无日不趋新。 

  作为中心城区,襄阳城市的窗口,也是襄阳都市圈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拥有2800年历史的樊城,如今已成为商贸崛起的高地、营商环境的热土,源源不断地吸引着海内外企业竞相入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事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部分,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年来,樊城区检察院对标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命题,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紧紧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民利、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等工作主线,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创新探索不断发展的新局面该院民事检察工作一件案件入选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一份执行监督法律文书获评全国民事检察优秀法律文书,一件民事跟进监督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聚焦违规“查扣冻”,解开企业发展枷锁

  “要是没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我真不知道被查封的企业啥时候才能恢复经营。”在樊城区检察院开展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回头看”工作中,某企业负责人杨某对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0年6月,樊城区检察院迎来了两名焦急的来访者杨某夫妇。原来他们在襄阳市开办了一家民营企业,以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利用动物粪便和农田秸秆生产有机肥料,从一个车间发展到具有完整生产线、拥有员工上百人的工厂,年产值高达2000万元,并拥有目前国内较大型的生物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基地。但由于货款回收不及时等原因,企业欠下了180余万元工程款一直未能偿还,债权人一纸诉状将该企业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工程款并偿还利息。 

  判决后,法院在执行阶段查封了该企业厂房、办公楼、生产设备等全部财产,导致企业被关停、百余名工人被遣散。杨某认为被执行资产超出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于是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多次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最终审计报告显示,法院查封的固定资产净值达2000余万元明显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180万元的义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禁止超义务查封财产的规定。此外,执行中还涉及资产评估环节漏评土地资产、计算抵偿使用期限错误等情况。 

  据此,院向相关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予以纠正。随后,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查封裁定,执行回转,使得停产近两年的企业得以恢复运转 

  “纠正明显超标的司法不当行为,不仅挽救了企业,更是保护了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该院副检察长任军表示。 

  2021年以来,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营商环境重点领域、重大事项、重要部位共办理涉营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74件,依法纠正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金额1.5亿元。 

  2023年8月,该院进一步提档升级,着力打造出“守检心·护企兴”民事检察办案团队品牌,为保护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由于虚假诉讼方式较为隐蔽,虚假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特殊,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诸多问题。因此,虚假诉讼时有发生。 

  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樊城区检察院围绕“假官司”“假仲裁”等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核查。 

  2018年底,樊城区检察院接到陈某举报:曹某与涂某存在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了其对曹某的合法债权。 

  从举报线索中得知,2016年初,涂某因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2017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涂某请求。 

  2018年11月,樊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启动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多家银行的交易记录,查明2015年12月前后,涂某向曹某转账4笔资金,后经其他若干账户之后,资金又转回涂某的相关账户。初步判断,初始资金为300万元,4笔共计1000万元,涂某、曹某涉嫌虚假诉讼。 

  “在固定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对多名当事人的言词证据进行了补强。”承办检察官介绍。 

  最终,在铁证面前,涂某、曹某也对实施的虚假诉讼的行为供认不讳。2021年4月,该案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发回重审,认定涂某与曹某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借据、转账凭证均为虚假证据,判决驳回涂某诉讼请求。 

  此外,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还办理了多起涉营商虚假劳动仲裁案件。其中,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后简称汽车零部件公司)劳动仲裁执行活动监督案,该公司经营者袁某捏造15名员工劳动合同,并依据虚假合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30万元。该院收到债权人监督申请后,通过依法调查取证,走访当事人、员工、仲裁机构等,还原了虚假仲裁的事实,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营商环境。 

  “以虚假诉讼为切口,助力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该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表示,为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惩治力度,该院积极推动构建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明确各方在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责任与分工,形成了全链条的司法打击合力,大大增强了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能力。 

 

完善支持起诉制度,用“民”心换群众安心

  民事支持起诉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探索。意在通过检察机关普及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收集、补强证据等形式,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增强自身诉讼能力,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自该项工作部署开展以来,樊城区检察院以追求极致、善作善成的工作态度,全力做好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探索,与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起诉工作原则、案件适用范围、工作程序等,助推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谢谢检察官,判决书我们已收到了。”2023年7月该院民事部门检察官陈兵接到受害人梁某家属的电话,一场历时4年多的民事赔偿纠纷案终于迎来了曙光。 

  此事要追溯到2018年末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8年12月,祝某开办砂石加工场,将设备转运工作发包给员工张某。2018年12月26日,张某找来梁某等人一起吊装设备,在起吊设备过程中发生脱钩事故,致使梁某身受重伤送医抢救。张某将此事报告给祝某,祝某表示由张某出面协调,并将部分医疗费用转给张某代交伤者家属。因伤势过重,梁某当天夜死亡。 

  梁某家属张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3.6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梁某家属一直得不到赔偿。 

  后梁某家属得知张某并非砂石厂实际经营者,祝某才是,于是向樊城区检察院申请再审监督。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祝某虽然是砂石厂经营者,但是现有证据证实祝某将设备转运吊装的工作以7000元价格发包给张某。其他施工人员也证明张某和梁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再审监督的条件。 

  虽然砂石厂经营者祝某与死者梁某不存在劳务关系,但是明知张某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将设施设备转运吊装工作发包给张某,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承办检察官在向梁某家属开展释法说理过程中,告知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增加适格的被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检察机关将依法支持起诉,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随后,该案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同时,依法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死者梁某家属申请到5000元司法救济金。 

  2023年7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砂石厂经营者祝某对梁某的43.6万元死亡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检察表面办的是案子,背后却是民心。我们将以支持起诉为契机,加强诉源治理,元化解矛盾纠纷。践行为民初心,甘做民生民意的司法守护者。”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健表示。 

    

  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樊城区检察院将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大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通过不断深化民事检察机制建设,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切实保障民事检察权有效行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