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流域综合治理“四大安全底线”之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近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樊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来到辖区某村,就此前因非法占地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情况开展回访。现场看到,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已经恢复原状,播种的8亩冬小麦已陆续出苗,长势良好。然而,半年前这里堆满了水泥预制板和废弃渣土,在一片农田之中格外显眼。
图:被非法占用的耕地
2012年起,该村村民李某非法占用耕地5355平方米建预制场和堆放废弃渣土,致使土地资源长期遭到破坏。
2014年1月,某镇城建监察中队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8年9月,某镇人民政府针对李某违法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2018年10月,自然资源部门针对李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然而,李某只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其他义务,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该案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但未能拆除案涉建筑物和其它设施。2020年12月,法院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该案历经城建监察执法、城乡规划执法、自然资源执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均未能有效解决,自2012年至2023年的11年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0年5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樊城区全面推行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后三十日内责成相关镇办实施。
根据《实施办法》,2022年12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案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书,由樊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23年3月,樊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将李某案执行事项交由某镇人民政府实施。
图:检察官实地走访
2023年8月23日,樊城区检察院发现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遂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充分履职,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某镇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了整改工作,并按期回复。整改期满后,樊城区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发现,虽然违法设施已经拆除,但原有的地面硬化层并未铲除,未达到恢复土地原状的要求,某镇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土地资源依然受到侵害。
2023年10月26日,樊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镇政府对樊城区政府依照“裁执分离”实施办法交办的事项依法履行职责。
图:整改作业现场
诉讼过程中,为达成公益保护目的,樊城区检察院联合樊城区人民法院、某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单位,多次前往被非法占用的地块进行协商,对如何推进整改以及案件相关事实、整改进度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某镇人民政府依法铲除了地面硬化层,恢复土地原状。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意见,认为土地已符合耕种条件。
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已经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保护,樊城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但判决确认某镇政府未依法充分履行职责违法,有助于“裁执分离”制度的落地落实,有助于其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助于土地资源保护,故樊城区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
图:被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后,已出苗的冬小麦长势喜人
2023年12月27日,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樊城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物“执行难”问题比较突出。樊城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有力的调动各方力量,实现对非法占地持续时间长、整改困难大、强制执行难案件的精准监督,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发挥耕地保护治理合力,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樊城区检察院发现,《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裁执分离”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事项交办、履职方式、文件流转、办理反馈、督办督查等机制还需进一步细化。下一步,樊城区院将根据监督办案情况,探索建立樊城区行政非诉执行“裁执分离”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力破解“执行难”,从“裁执分离”走向“裁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