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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17-09-12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工作报告

2016124日在樊城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叶先国

 

各位代表、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五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樊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始终服务中心大局,坚持为樊城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紧紧围绕建设辐射带动力强的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深入实施“一主两翼”发展战略,立足检察职能,自觉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为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治理,专项服务“两改两迁”,积极查办“两改两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撰写检察要情专报《当前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现象引发的警示与思考》,对“两改两迁”中的职务犯罪预防提供可行性建议。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三万活动”,帮助驻点村凑资金,整堰塘,修泵站,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与重点企业联系沟通,深入帮扶企业走访调研,对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现场办公,查漏补缺,提出建议,及时解决, 获得了企业的好评。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国富民战略,认真落实“鄂检十条[1],不断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扎实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依法办理了中央公园、习派公司等一批涉及资金巨大、受害人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保障了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依法履行批捕、公诉等职能,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贯彻“平安樊城”的要求,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1203072人,批捕1774255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4183574人,提起诉讼18952661人。其中,办理群众关切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6271091人,办理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572740人。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犯罪,维护了辖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立足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老年犯依法从宽处理。对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指控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与司法援助中心协商一致,为其提供了辩护人及法律援助。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机制上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体现检察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全力创新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办案模式,积极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制,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3]、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4]等制度。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和“双向保护[5]”制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部分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宽缓处理。未检工作[6]被省院推荐争创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三、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反腐败总体部署,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4137人,挽回经济损失4500余万元,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大力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精神,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在法治轨道内坚决反腐,不断提高办案效果。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8114人,其中大案6166人,要案77人。如依法查办的襄阳市能源集团系列窝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启动了湖北省首例没收潜逃境外贪官违法程序,依法查封和冻结犯罪嫌疑人张某90余万涉案款物,该案办案经验被高检院《检察要情》在全国转发。通过依法查办贪腐案件,震慑了罪犯,顺应了民心,昭示了党和国家的反腐决心。

大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深入查办危害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以及涉农渎职犯罪;严肃查办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2626人。通过集中查办,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营造了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特别是依法查办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襄阳“4.14”大火案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移送起诉该案涉嫌渎职犯罪的范某等4人,全部被做出有罪判决,大大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探索完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依托办案,针对问题进行剖析,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积极开展“五进”活动[7],先后组织干警到区城管局、太平店镇、王寨社区等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警示讲座,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大格局的形成。联合区纪委共同举办樊城区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集中教育活动,全区共八十多家区直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使领导干部深受教育,消除了他们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提高了他们履职尽责的意识。

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高度重视司法公正,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活动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等问题。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56345,公安机关立案171206人;纠正公安机关不当立案3348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3267人,促进了司法公正。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有效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取证规范化、执法规范化的审查力度,强化对瑕疵证据的审查,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情形进行补正。对公安机关超期羁押、违法采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搜查、扣押款物等侦查活动违法行为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监督新模式,对刑事审判监督机构、工作模式及职责进行了调整,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审判监督工作力度日益增强、效果日益明显。依法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8]1214人,维护了司法权威。

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积极办理民行诉讼监督案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维护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的公平正义。着力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做好“虚假诉讼[9]”专项监督工作;积极推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10]工作;注重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申诉,促进社会和谐;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督促其纠正,促进依法行政。

五、坚持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执法公信力

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坚持政治建检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强、纪律严、作风硬、业务精、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突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举行检察官宣誓、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不断深化思想教育,着力锤炼严和实的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民主集中制建设,提升班子领导决策和民主议事水平,强化以党建带队建。

突出业务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培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大力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引导全体干警高度重视业务学习,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结合本职工作需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对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不断提升全体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突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各项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效解决党风廉洁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坚持依法办案,坚守职业道德,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建立健全长效整改制度,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六、全面统筹,科学部署,稳步推进司法改革

把握工作重点,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事项。先后多次向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和指导,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目前初步建立了全省检察机关财务统一管理机制,共入额检察官37人。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方面,推行以责任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检察改革稳步推进。

七、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着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检察事业和党的事业同脉跳动,坚持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重大工作,争取监督和支持,听取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做到定人员、定方案、定标准,如期办结。

各位代表,五年来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参与平安法治建设、保障民生民利的思路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拓宽;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形势、党委政府要求、人民群众期待还不完全适应;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化,专家型人才不多、信息化应用程序不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检察业务发展还不够平衡,创先争优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7年.我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统领检察工作,切实增强履职尽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对接时代要求,深化司法改革,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中心大局,依法打击犯罪,严厉惩治腐败,使公平正义真正成为最强的力量。

一、进一步把服务大局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部署要求,立足检察职能, 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着力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把打击刑事犯罪落到实处。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公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完善落实社会风险排查研判、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法律文书说理、检调对接等制度,着力在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进一步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落到实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放松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结合执法办案,分析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及其规律,从源头治理角度深入研究管理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并协助堵漏建制,强化情况研判和案件分析,积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进一步把诉讼监督落到实处。不断强化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法律监督,同时加强自身执法规范化建设,坚守严防冤假错案的底线,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

五、进一步把队伍建设落到实处。坚持不懈把队伍的司法理念、能力和作风建设作为第一位任务,加强忠诚教育、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和教育全体检察人员始终牢记“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11],严守职业道德和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

六、进一步把司法改革落到实处以检察官员额制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和提升检察官的队伍结构和职业素养;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以加强监督制约为抓手,进一步探索建立确保公正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检察长、检委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和监督权,保障司法公正。

七、进一步把接受监督落到实处不断加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制,虚心听取、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健全检务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克难奋进,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把我区建成襄阳乃至汉江流域的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创新创业中心和现代物流中心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报告中有关词语解释

 

1、【鄂检十条】“鄂检十条”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更加”:更加注重平等保护、更加注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权益、更加注重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更加注重对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注重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沟通交流。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查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这一条款实际上强调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专门化的问题。

4、【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条被学者称为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

5、【双向保护】双向保护原则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一项首要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既要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依法惩处;又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注重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司法程序、司法行为方式和刑罚适用上体现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做到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6、【未检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简称。

7、【五进活动】五进活动即检察机关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旨的“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

8、【提出抗诉】提出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或一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对刑事案件的裁判提出抗诉,也可以对民行案件的裁判提出抗诉。对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对刑事一审未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也可以对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对民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

9、【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0、【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具有通过司法纠正危害公益行为的公共目的性。它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案件以诉讼类型可以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11、【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四个必须”即: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四个坚持”即: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四个自觉”即: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