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2月24日在樊城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叶先国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提高政治站位,聚焦主责主业,服务保障大局,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服务中心大局,彰显检察担当
一是着力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项工作,结合司法办案,重点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14件24人,涉案金额4亿2千余万元,有力的推动了樊城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助力精准脱贫,做好定点帮扶工作,入户走访200余次,对我院结队帮扶的6户29人,零距离交流谈心,准确掌握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实际需求,积极帮助其解决工作就业、房屋维修、子女入学等问题;并将司法救助融入精准扶贫,对生活贫困的救助申请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金,真正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在实处。综合发挥“四大检察[1]”职能,积极促进污染防治,大力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汉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等专项活动,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案件25件,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是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各项部署,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我院在办理辛某某、黄某某等13人“软暴力”重大涉恶犯罪时,在侦查阶段,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充分收集、固定证据,准确、全面查清涉案财产,加强“缴财断血”,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在庭审阶段,精心选派公诉人和技术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从容应对庭审,确保将案件办成铁案。
三是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省检察院新“鄂检十条”[2],坚决打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惩治、监督力度。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积极开展护航民企发展专项活动,检察长带头,联合区工商联走进企业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在法律方面给予普法宣传和专业指导,帮助企业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实现稳定发展。
二、依法打击犯罪,实现检察作为
一是坚持做优刑事检察。全年共办理批捕、公诉案件1701件2365人(其中批捕637件922人,公诉1064件1443人),办案数量同比上涨70%。追捕漏犯58人,追诉漏犯56人。重点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办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57人;突出打击严重破坏社会风气的犯罪,办理黄赌毒犯罪175人;持续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办理盗窃、诈骗等犯罪167人;全力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办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186人,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犯罪,维护了辖区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了樊城平安稳定。
二是继续深化反腐倡廉。立足检察职能,坚决履行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与监察机关的衔接机制,共办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在办理职务犯罪检察案件过程中,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注重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管理漏洞,及时对相关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干部廉政意识与法律意识,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为樊城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贡献了检察力量。
三是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院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共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99件188人。积极贯彻落实“1号检察建议[3]”,向辖区中小学选派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积极参与学校的法治教育工作,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29次。特别是在襄阳市第43中学讲授的预防性侵害法治课,通过网络平台现场直播,16余万网友在线观看了视频,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擦亮未检品牌,积极与团委、妇联、教育局等相关单位沟通协作,共同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探索创新,今年3月,我院“未检办”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未检工作得到了各级机关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三、深耕主责主业,强化检察监督
一是持续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通知书》25份;不断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6份;不断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积极促进审判活动规范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依法抗诉4件;不断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5件,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33件,办理社区矫正违法违规案件30件,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持续推进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坚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加强监督,共办理各类民行案件37件,发出检察建议24份,其中再审检察建议6份,办理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案件4件。不断提高民事和行政检察的精准性和主动性,突出调查核实,强化跟进监督。我院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中调查发现,审判机关对该公司执行过程中超范围查封,使得该公司新建商品房无法出售,导致流动资金严重匮乏,公司面临绝境,我院迅速发出检察建议,审判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依法解封了超范围查封的商品房109套,帮助企业回笼资金6000余万元,使企业重新走上正常经营轨道。
三是持续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份。今年4月,我院诉某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亲自出庭,并积极呼吁在场旁听的20多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一道,充分履行职责,主动担当作为,积极维护公益,为新时代提供更好的法治产品,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保驾护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加强自身建设,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持续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旗帜鲜明的讲政治,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首位。党组书记、检察长切实担负起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专题党组会,深入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党建工作。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斗争主动权,始终以意识形态工作引领检察工作的前进方向。积极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17次,及时学习习总书记最新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最新理论,不断提高班子成员、支部书记的政治觉悟,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压实。
二是全面加强作风建设。我院始终把作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积极开展“知敬畏、守底线、正风纪”和“学先进、争上游、当标兵”两个专题教育活动,以反面警示和正面引导相结合,教育干警切实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作风过硬。制定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注重抓早抓小,及时开展谈话提醒和廉政约谈,从源头预防腐败。加强对干警的生活圈、朋友圈及八小时之外活动的关注、教育和管理,不断引导干警遵规守纪,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是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培育践行积极向上的检察文化,积极参加“春华行动”、“三安行动”、庆祝建国70周年拉歌比赛等活动,切实增强全体干警的道德素养和党性修养。大力支持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优化机关院落建设,打造特色楼道文化,得到市、区领导的一致好评。加强年轻干部培养,精心规划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引导年轻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组织年轻干警参加各项竞赛、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老干部工作,为方便身体不适以及在外地居住的退休党员,专门建立退休干部群,利用“党建+微信”和“邮寄送学上门”等方式,确保每一名退休党员都能及时学习党的最新理论。
五、深化司法改革,激发检察活力
一是大力推进内设机构改革[4]如期完成。我院严格按照《湖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多次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改革工作,及时向区委汇报争取支持,坚决把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检察工作大局上来,于6月底完成了9个内设机构的改革任务和职能调整工作,并逐步选好配强了中层干部,现已按照新的职能分工和新的内设机构运转良好。
二是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落实落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刑诉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院第一时间向区委汇报了相关内容,并由区委政法委联合公、检、法、司出台了《襄阳市樊城区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力的促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全年共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办理案件458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47.4%。有效的推动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促进了诉讼效率、案件质量和人权保障的多赢共赢。
三是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完善。检察长带头办案,入额的5名班子成员共办理各类案件265件,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修订完善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责任清单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制度,不断促进干警依法履职。坚持强化内部流程监控,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20份,不断提升司法办案的规范性。
六、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检察自觉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动摇,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工作,争取监督和支持,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300余人次参加公众开放日、公开听证会、工作座谈会等活动,认真收集并坚决落实代表、委员的宝贵意见。持续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全年累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500余条,公开法律文书680余份,公开率100%,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2019年樊城检察工作整体进展良好,较好地发挥了各项职能,维护了樊城经济社会稳定。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够平衡,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与刑事检察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公益诉讼检察“等”外领域[6]探索干劲不足,手段不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还不够高,范围还不够广;检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2020年,我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以“稳进、落实、提升”为工作总基调,聚焦主责主业,服务保障大局,奋力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当好樊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捍卫者。
一是坚持凝聚思想共识。继续学习领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落实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二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担负起检察使命,全面充分均衡发展好“四大检察”职能。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持续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在办好“4+1”领域[7]案件的同时,积极稳妥的探索推进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领域案件;继续贯彻落实新“鄂检十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落实好一岗双责,做好以上率下。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开展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具体要求;优化检务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区人民检察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不忘初心,砥砺奋进,不断推进检察工作争先进位,为樊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相关名词解释
1.【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人民群众的这些新需求,不仅涉及到刑事检察,也更多地涉及到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最高检清醒认识到这个新态势,以反贪职能转隶为契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着力破解“重刑轻民”,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目标。
2.【新“鄂检十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检察院将2016年制定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修改完善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新“鄂检十条”)。新“鄂检十条”内容包括:更加注重平等保护,更加注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更加注重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更加注重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注重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
3.【1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首次以最高检的名义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被称为“1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
4.【内设机构改革】根据鄂编文〔2019〕19号《湖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我院重新设立了9个内设机构,即: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根据改革方案,另保留派出机构1个:派驻太平店镇检察室。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6.【公益诉讼检察“等”外领域】《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法条采取了不穷尽列举的方式,“等”外领域是指法条中“等”字包含的其它领域,按照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是检察机关探索实践、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方向。如:《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指出,检察机关持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4+1”领域】公益诉讼检察4大领域是由《行政诉讼法》确定的4种案件类型,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谓“4+1”领域,是指除了上述4大领域之外,再加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确定的英烈保护领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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