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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挪用他人货款放高利贷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字号:    】        时间:2018-08-27      

  为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服务导向,致力于为非公经济体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近日,该院检察长叶先国就办理了一起侵害非公经济的诈骗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20162月,朱某欲通过短期放贷获取高利,利用其担任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和被害人熟悉,谎称可帮助其低价购进和销售猪肉,先后骗取六名个体经营户492574元。近日,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办理 

  今年4,该院案管部门收到该案后,发现被害人均为个体经营户,该案的处理可能影响到非公经济的发展,遂向检察长叶先国汇报。听取汇报后,叶检对该案十分重视,决定勇担重责,主动要求办理该案。 

  通过认真审阅卷宗,发现本案朱某的主观故意尚存疑问。叶检首先对朱某进行了讯问。在刚开始讯问时,曹某拒不认罪,其辩称自己只是为了短期资金周转而挪用被害人的货款,自己一直都有归还的故意。叶检说:“既然只是为了短期挪用,为何把被害人的钱用来投放高利贷?为何剩余的钱用作自己挥霍?为何事发后一直逃匿失联?你的行为证明你对被害人钱财的漠视和对能否归还被害人钱财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就属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你能如实供述,我们可以考虑对你从轻处罚,但是你要一直抗拒,我们将从严处理。”面对叶检连番追问和耐心开导,朱某这才转变态度,承认自己也只是一时财迷心窍,想挣快钱,没想到给被害人造成那么大的经济损失。叶检语重心长地说:“国家现在对非公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视,被害人都是个体经营户,挣钱也都不容易,你的一时财迷心窍却让被害人买单,这样公平吗?希望你能吸取教训,认真悔改。”通过叶检的教育,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非常悔恨,并愿意积极退赃。 

  随后,叶检通过审查发现证据中缺少朱某在某食品销售公司的身份及职责的材料。“这个问题至关重要,这涉及到朱某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叶检又将该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朱某在某食品公司的劳动合同、离职文件、某食品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驻外管理规范,证实了朱某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骗取的被害人货款不属于公司的应收账款。 

  近日,该案在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我受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法庭上,叶检通过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对朱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指控,朱某当庭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伏法,愿意积极退赃。 

图为:检察长叶先国宣读起诉书

  庭审结束后,叶检表示,对于侵害非公经济体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该院将继续坚持重拳出击,绝不姑息,为樊城区的经济新常态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聚焦 

  围绕朱某行为的定性,该院在庭前与樊城区法院进行了沟通,法院同该院观点一致,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此,叶检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公诉意见: 

  1.朱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一是虚构能力。虚假承诺低于市场价15元每斤拿货,后经查朱某并无低价拿货的可能性。二是隐瞒心理事实。隐瞒自己交易的真实意图—套取货款用于放高利贷,获取高息,属隐瞒主观目的这一心理事实。 

  2.朱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朱某在实施上述行为之前已经产生了套取现金,短期放贷,获取高利的动机,后续行为是均是在此动机的驱动下产生的。(2)朱某在取得财物后大部分钱用于投放高利贷,将被害人钱款置于一种极大风险当中,这种风险最终被转嫁给被害人,这种投机行为的本质上是对被害人钱财的漠视和对能否归还被害人钱财持放任态度。(3)除用于投放高利贷,其余5-6万元用于自己挥霍,这种挥霍行为反映出朱某消极的还款态度。(4)案发后,朱某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而是为逃避债务,失联逃匿,没有归还意思。综上可推定朱某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由此,可确定朱某有罪,并排除朱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3.朱某与被害人之间交易行为不宜认定为某食品公司的行为。(1)虽然朱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仍属于某食品公司的业务员,但根据某食品公司驻外机构管理规范“员工不准经手客户现金、挪用公款、向客户借款等形式牟取个人利益”,朱某收款不报账的行为已经超越某食品公司业务员的职责,属于越权行为、个人行为,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不属于职务行为。(2)事发后,某食品公司出具说明:朱某201647日已被解聘,双汇公司严禁公司业务人员与非公司客户进行商业及资金往来,被害人不是该公司客户,朱某与被害人等人的经营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综上,朱某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行为非公司行为,其吸收的货款亦不属于双汇公司的应收账款,所以其将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