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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新增速裁程序试谈公诉环节如何“加速”

【字号:    】        时间:2018-11-28      

  201810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次刑诉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突破了原有的诉讼制度设计,在普通、简易程序的二元模式之外,添加了速裁程序。在“新刑诉法”出台后,如何把速裁程序落到实处,让每一个案件在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同时还能够兼顾到办案效率,值得我们认真探索。 

  一、速裁程序的特点 

  速裁程序以“速”字当头,决定快、范围广、流程简便就是适用该程序的最大特点,具体体现在: 

  (一)审查起诉期限短,决定快(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适用范围广,整体办案效率提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公诉人出庭流程更简便(在庭审阶段,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二、速裁程序,要高速、也要高质 

  (一)速裁案件不能放松证据标准,不能顾此失彼 

  虽然速裁程序案件庭审一般不要求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松对证据的把关,不能只注意到了速裁程度的“速”而忽视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重要的一环。恰恰相反,我们还要更加严格把握案件的证据材料,防止为达到认罪认罚而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强迫认罪”,以及出现“冒名顶罪”的情况发生,在快办案的同时,也办好案。 

  (二)准确把握认罪认罚后“从宽”的原则 

  速裁程序源于对英美法系“诉辩交易”的借鉴。速裁程序除了高效的特点外,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也是适用该程序的显著特点之一。而“新刑诉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那么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坦白、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坦白、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处理原则是:坦白是被认罪认罚包含的,因此应避免重复评价,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 

  (三)重视相关部门联系,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 

  “新刑诉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但是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就很好的弥补犯罪嫌疑人的天然弱势。同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因此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非常重要。那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就要加强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确保每天都能有值班律师到看守所值班。既是保证公诉部门的办案效率,也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三、速裁程序,既要简化流程、也要提升队伍 

  “新刑诉法”关于速裁程序的规定对于提升公诉部门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重大意义。但当速裁程序遇上“捕诉合一”新型办案模式,当新旧法衔接遇上两大部门合并,留给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笔者在此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就速裁程序提出两个问题及建议。 

  (一)办案期限缩短,办案流程应作出调整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此一来,办案期限大大缩减,再加上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广,案件数量多,时间被压缩,如果工作量不变,公诉人必将承受更大的办案压力。 

  笔者建议简化案件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法律文书的制作,将装卷等事务性工作移交给非办案人员执行,让办案人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大案、要案中去。 

  (二)捕诉合一,如何尽快融合,应对速裁程序 

   201810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捕诉合一”的办案工作规程,20181026日“新刑诉法”出台生效,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自20181110日起已正式开展“捕诉合一”工作。批捕起诉两大部门如何在迅速完成部门之间融合及业务学习的同时,尽快掌握速裁程序的办案流程。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将集体学、互相学、自己学相结合,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补充,成功度过两大部门合并的磨合期以及新旧“刑诉法”衔接的探索期。 

  “新刑诉法”修改的26项条文,其中就有13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有关的条文,速裁程序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笔者在此对速裁程序的探索也只能略尽一二,如何正确认识速裁程序,发挥速裁程序对于繁简分流、提升公诉部门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的作用,还需要我们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既快办案、也办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