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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检察路径

【字号:    】        时间:2023-05-15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企业发展数量与规模空前巨大,不少中国企业甚至走向融入国际市场,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中国活力。然而,当前中国民营企业犯罪问题较为严重,犯罪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民营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核心,与企业的未来走向密切相关。如果放任其“野蛮生长”,不注重合规经营理念的培植,企业则可能会面临经营困境,社会信誉受损,逐步走向破产倒闭的境地。对企业员工个人、行业上下游产业、社会经济稳定等带来负面影响。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考量,检察机关担起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任。在涉案企业按照约定完成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其相应的刑事政策激励措施,以促进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减少预防犯罪守法合规经营。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两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1年10月下旬,湖北省襄阳市检察机关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还处在探索阶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操作中都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实务检视,探析该项该改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检察路径。 

  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现状检视 

  (一)中小企业合规整改意愿不高。一些企业将工作业绩成效作为企业的首要管理理念,对合规工作认识程度不够,认为合规成本高,刑事激励手段单一,获得感不强,合法合规运营反而改变了原有的商业模式,导致市场竞争力减弱。所以,一些企业面对检察机关开展合规工作,往往意愿不高,甚至与检察官就刑事激励政策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合规整改成效可想而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从法律结果导向考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刑期往往在3年以下,即使没有引入企业合规,根据检察机关“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般也会作出不起诉处理。为了省却时间和财力成本,个别企业可能会作出“弃卒保车”的策略,将涉罪企业员工交由公安机关,拒绝合规整改。而对于犯罪行为较重,刑期可能达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企业,其接受合规整的意愿强烈,但该类涉案企业作不起诉条件较为苛刻,大部分情况下检察机关仅作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企业社会声誉保护作用有限。 

  二是从合规整改成本考虑。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合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会计师、律师、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第三方机构,仍然在通过“自费”形式,参与到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督工作之中。涉案企业享受到专业的合规整改服务,承担相关费用是理所当然。但相关费用企业承担占比,政府、检察机关是否共同参与分担,还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分类探讨。可以预见,如若远超中小企业的对合规经费的预期,合规意愿将大大降低。同时,合规成本的高低还取决于具体犯罪的类型。例如污染环境类合规案件,涉案企业单纯依靠法律层面整改难以取得实效,往往还需要对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这无疑又增加了一笔不小的负担,中小微企业可能无力完成整改。如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办理的B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了排污数据达标,企业员工人为修改检测数据。经过合规整改,后期还将追加1.2亿元资金投入建设新的绿色环保生产线,推动企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此等投入规模,一般中小企业望尘莫及。 

  (二)检察建议模式质量效果有限。检察建议模式是为消除违法犯罪隐患、对企业进行去罪化改造而向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企业犯罪案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的合规整改模式。该模式与合规监管模式相比更具有灵活性,即使是未涉嫌犯罪的企业,也可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纠正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堵塞制度漏洞。如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办理的H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通过引入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整改模式,督促企业整改,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堵塞财务制度漏洞。 

  但在实践中,首先,检察建议存在专业性不高的问题。检察建议从法律向社会治理延伸,不仅仅涉及法律知识的层面,还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等多领域知识,对检察机关办案人的综合素能提出较大要求。加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营模式、理念、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检察机关需要针对性制定检察建议,因此难以出具高质量的合规检察建议。即使是在企业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后,检察机关对整改完成度、达到的成效,以及能否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难以形成专业的效果评估,导致“纸面合规”的出现。为了使检察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在向H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前,办案团队经过详细约谈、深入研究、查阅资料,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等方式,方才完成该案的检察建议制作。其中,详细列明了涉案企业存在的问题、合规整改的意见建议、被建议单位异议期限、合规整改具体要求等内容。可见,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检察建议,需要耗费检察机关大量的时间、经历和阅历积累。 

  其次,检察建议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如果企业、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只能抄送其上级主管单位。而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情况后,是否会认真对待、积极督促落实,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视为一种柔性化的监督管理机制,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一定的“政治智慧”,促使有关单位的重视和配合,才能实现合作共赢。在诸多因素制约下,合规整改检察建议模式实施成效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就算个别企业“配合”完成检察建议模式合规整改,如果缺乏后续的监督回访,那么较容易出现结果流于形式,甚至再次出现犯罪情形,达不到合规整改的预期,影响了这项检察改革的整体成效。 

  (三)与行政机关协作探索不足。我国采取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规并行机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时都高度重视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工作。企业犯罪往往具有双重评价属性,既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交织,企业常因经营不规范触及高压线,最终演化成刑事犯罪。在合规行刑衔接过程中,容易出现如下问题: 

  一是行政处罚阻却了刑事评价。在企业合规开展前的违法行为调查行刑衔接环节,一般先由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践中,地方政府可能出于税收和经济发展的考量,对相关企业“以行代刑”,企业犯罪的轻重程度最终仅体现在罚金数量上,并不会给企业起到太大的警示作用,导致企业在违法的道路上一路前行,与法治化合规经营理念背道而驰。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介入前,已经对企业的行为给予了行政违法评价和处罚,并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客观上阻断对企业犯罪的刑事评价。 

  二是合规后行政处罚规则不明确。涉罪企业在免予刑事处罚后并未高枕无忧,如若面临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则会给企业带来又一轮生存危机。在企业完成合规整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行政机关以此继续开展对企业的处罚、监督工作。如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在办理B公司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经过合规考察、验收、检委会讨论,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步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以企业合规考察报告等为参考,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但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同时建议进行精细化管理措施。B公司在本地纳税高、影响大,有员工近700人,相关技术保持国内一流水平,产品广销海外、国内市场,对地方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有着积极的贡献。在积极配合完成合规整改后,公司负责人多次提出担忧,公司对接收行政处罚没有异议,但行政处罚结果一旦按照惯例在网上公布,对企业贷款和商品销售造成的影响与刑事判决一样深远。B公司反映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在其他涉外企业中,检察机关在刑行衔接中应当如何与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形成机制,将企业合规工作成果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完善路径 

  促进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是一种积极的、由外向内的整改方式,通过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提供技术整改支持、剔除犯罪因子,降低企业再次犯罪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行丰富完善。 

      (一)完善法治支撑,提升对企业的正向激励效果。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以刑事诉讼激励为切入口的司法制度,应立足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法律制度。一是推动刑事诉讼立法完善,将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纳入现有法律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相关章节,对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罪名、对象、标准、启动程序等进行全面规定。二是合规向侦查环节延伸。探索侦查环节适用企业合规,侦查环节有利于督导涉案企业认罪认罚,配合侦查取证,及时开展合规整改,增强违法犯罪预防效能。三是明确合规不起诉合理考察期限。全面合规因整改成本较高、参与人员较多、组织难度较大,建议考察期设置为1至3年。针对中小微企业合规整改,可进行专项合规,设置6个月至12个月的考察期限,并以此合理设置考察中止、延长等相关规定,保障不同规模企业的合规整改成效。四是降低对企业的合规整改成本。明确合规费用构成,就合规建设成本而言,涉罪企业不仅未遭受刑罚处罚,还可以享受国家帮助合规建设的服务,原则应由涉案企业自行负责。但实践中,小微企业难以独自负担,检察机关可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寻求地方财政进行支持,由检察机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二)重视检察建议,提升检察建议专业性、刚性。一是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听取相关主体的建议或意见,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络,真正使制定出的检察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检察建议应有其着重点,有应针对特定的合规风险来制定有效的检察建议与合规计划。二是增强检察建议刚性。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的领导、监督、支持和配合机制,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效果。比如定期向党委、人大报送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调研报告等,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赢得支持。三是落实合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要加强后续跟踪回访,帮助被建议单位解决困难,增强检察建议的严肃性。 

  (三)强化行刑衔接,明确对刑事处罚结果互认。一是建立责任折抵机制。按照单位犯罪双重性评价的特性,企业在完成合规整改后,其实已经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责任。因此,应对履行完合规责任的企业施行行政处罚从宽措施。检察机关可建议行政机关将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情况作为对该企业进行从宽行政处罚的依据,尽量缩小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处罚差异,避免出现合规激励不足的问题。二是建立合规互认清单机制。检察机关应与行政机关磋商,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合规互认清单,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后仍涉及的行政法规范进行梳理。行政机关依据此清单,出具合规整改建议与行政处罚决定。三是建立禁止重复处罚协商机制。企业在合规不起诉前已经收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刑事合规整改后行政机关不应再次处罚。此项措施目的依然是在于对合规成果的互认,更好地实现刑事法与行政法的平衡贯通,进一步保障企业合规整改的成效。 

    

  (作者:毛伟,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文哲,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