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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心尖上的检察 | 联合开展夜场清查 专项治理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字号:    】        时间:2024-07-22      


  时值暑假,为深入落实湖北省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统一部署的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樊城区检察院心路工作室、侦查监督协作配合办公室与襄阳市文旅局执法支队、樊城区公安分局,联合开展了KTV突击夜查。
  
  此次检查内容包括核实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情况,确认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设置情况等。同时,重点对场所是否违规接纳、雇佣未成年人进行排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现场执法,要求场所立即整改,以规范经营管理。
  
  检查中,检察官向娱乐场所发放了“强制报告”警示宣传海报,明确必须张贴于店内醒目位置,同时开展普法宣传,帮助娱乐场所经营者及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号召共同抵制任何形式的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凝聚保护未成年人社会合力。
  
  下阶段,樊城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提升对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特别是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